新冠肺炎疫情下的商事合同履行

发布时间:2020-02-10 16:29 浏览次数:981
致:尊敬的客户、社会各界朋友
2020春节前夕,江城武汉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疫情借助春节期间的大规模人口流动迅速蔓延全国,截止至2020年2月5日8时34分国内疫情确诊病例24363例,疑似病例23260例,疫情防控形势异常严峻。为应对疫情蔓延,国务院及各部委、各省市陆续出台了诸如延长春节假期,宣布延期复工等一系列防控措施,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于2020年1月31日将此次疫情定性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以及全国各地的紧锣密鼓的防控措施势必造成部分商事合同履行困难,您及公司可能会出现商事合同的履行迟延甚至履行不能。对此,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提醒您应当及早作出法律应对,防范法律风险,力争减轻和避免损失,并提出以下法律建议:
 
 
一、新冠肺炎疫情在部分商事合同中可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像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都属于不可抗力。与新冠肺炎疫情相似的2003年爆发的非典疫情也被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构成不可抗力,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范围更广,在部分商事合同的履行中会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二、新冠肺炎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首先, 免除责任主要是指免除违约责任,即受疫情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免除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是否可以减免租金、承包费、仓储费等合同基本义务尚存在争议,但司法实践中也会有部分法院通过减轻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方式变更合同。其次,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合同当事人均负有减损义务。如果债权人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或债务人未及时通知债权人或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债权人损失扩大,对扩大的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
 
 
 
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从目前披露的疫情信息来看,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国家和部分地方政府均发文要求企事业单位延迟复工,交通方面部分高速出入口封闭、部分国际航班停飞,这势必到导致材料、设备、产品无法采购、运输或交付不能,将对很多商事合同履行产生不利影响,严重的还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但是,即使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只有疫情导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部分履行而不能实现合同目时,才能据此解除合同。
 
 
 
四、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的法律应对措施。
 
 
新冠肺炎疫情在具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应当及时做好以诉讼或仲裁解决纠纷的准备。
1. 审查商事合同约定和法律规范,评估新冠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以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为基本依据,审查合同权利和法律风险,评估疫情爆发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2. 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延期履行、部分履行、不能履行的情况(后附通知模板)。 
3. 采取合理适当减损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避免自身责任加重。
4. 收集证据,做好潜在诉讼或仲裁好准备。如收集疫情、防控措施及其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政府部门通知、公告、命令,收集合同双方沟通协商所产生的往来函件、邮件、聊天记录等。
5.涉及外贸的企业应及时申请开具不可抗力事件证明。 “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的职责之一,受新冠肺炎疫情不能履行的国际贸易合同或承包合同,当事人可向“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具体事项登录网址:http://www.rzccpit.com)。
6. 密切关注利好政策,及时利用政策便利消减法律风险。比如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已出台多项政策措施,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部分金融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政策支持,苏州市、上海市、青岛市也相继出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帮助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接下来国务院、各地也会相继出台一系列利好政策,应当注意利用政策便利消减违约风险。
 
“众志成城,必能共克时艰”,困难终将过去,齐岳律师愿为您及早谋划、妥善应对疫情带来的法律风险,与您同舟共济,共度难关。
顺祝商祺
                       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
                         2020年2月5日

 

 

 


附件:

    

致XXXX公司:

   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XXXX合同》,按照该合同约定我司应于_____年___月__日前向贵公司履行XXXX义务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国务院办公厅延长春节假期、地方人社部门也发布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导致我公司供应商不能及时供给原材料、设备等,而且在疫情期间我公司大部分职工不能到岗上班,这直接造成我公司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无法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及时向贵公司履行合同义务,鉴于此特向贵公司函告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鲁人社字〔2020〕10 号要求,我公司具有防控疫情的社会责任,因此我公司的开工时间估计推迟至2020年  月  日左右(具体开工时间根据政府的统一要求确定),合同履行时间将相应推迟  天左右。我公司将会根据疫情的发展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的要求,妥善安排与贵公司合同事宜,一旦具备合同履行条件,我司将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在此向贵公司深表歉意,如有新的变化,将与贵公司及时沟通协调。衷心感谢贵公司的理解,让我们共同渡过难关,避免这场疫情造成更大的损失!

顺颂商祺!

                           

   通知人:XXXX公司

                             2020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