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将登记在其名下房屋一处于2019年8月3日出卖给李某,双方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李某于2019年8月3日支付定金30万元。后王某某于2019年8月15日明确表示不再出卖该房屋并告知李某。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王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王某某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
1)定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20%,即20万元。
2)房屋出卖人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王某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19年8月15日解除;王某某双倍返还李某定金4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